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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第二中学章程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6 16:06:35      

 

 

20151127日经第七届第五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2015121日经校务委员会审定通过,20151230日经江山市教育局核准,201611日起正式生效。

序言

江山市第二中学,前身为“江山县私立志澄初级中学”,由徐志澄先生创办于1923年。1951年更名为“江山县私立文溪初级中学”,1956年学校由私立改为公办,先后更名 为“江山县第二中学”、“江山县第一初级中学”、“江山县第一中学”,1988年开始使用现名。20068月,江山市城关中学并入本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现代化教育,进一步强化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江山市第二中学 ,简称江山二中,英文表述为 Jiangshan No.2 Middle School。校区地址为江山市区城中路66号,邮政编码为324100 ,官方网址为www.jssdezx.com

第三条  学校隶属于江山市教育局,经江山市事业单位管理局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立全日制初级中学,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学校实施三年制初级中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办学规模为初中三个年级,每个年级为16个教学班,共计48个教学班。                

第四条  办学宗旨,办学理念

办学宗旨:一切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终身发展

办学理念:人文管理,智慧育人,和谐发展

第五条  校训 校风 教风 学风 

 

校训:团结、文明、求实、创新

校风:崇德、博学、尚美、至和

教风:情理方格

学风:立志、尚礼、勤奋

第六条  学生、教师、领导的形象要求

学生的形象要求:勤奋、守纪、尚礼、正直、俭朴、坚毅

教师的形象要求:敬业、爱生、博学、求精、团结、正已

领导的形象要求:勤政  廉政  善政  公正  公平  公信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三)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初中阶段三年的基础教育。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21世纪人才培养的要求,尊重教育规律,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标准等;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它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及各项工作中的创造性成绩给予鼓励、帮助和奖励。

(四)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学校制定《教职工奖惩制度》,规范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第三章  学校管理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江山市第二中学总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第十一条  校长的主要责任: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注重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三)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主持学校全面工作

1.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采取切实措施,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2.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主,认真履行与教育主管部门签订的教育教学质量目标责任书。遵循教学规律组织教学,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管理。坚持全学科、多课型听课评课制度。

 3.组织和领导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工作及课外教育活动。

 4.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总务工作为教书育人和教职工服务的方向。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搞好校园建设。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福利。

 5.校长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领导和组织好学校的安全工作,确保教育教学安全稳定大局。

 6.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校长的主要权利:

(一)严格执行上级核定的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加强学校的内设机构及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工作。

(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聘用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制定学校内部人事管理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三)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确定教学进度,组织教学活动及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评价。

(四)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学校各项收入。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六)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副校长34名,分别协助校长分管行政后勤、德育、教育教学、宣传、学校档案及事业统计等工作。他们都是学校校长的助手。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 、教科室、保卫科、总务处及团委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党支,总支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党总支除了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师德师风教育,保证和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行。其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

()建立健全学校党员干部的教育、考核和监督体系,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行政会议制度。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成员为学校党、政负责人和职能部门、校监会负责人。行政会由校长主持,主要工作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处理学校日常事务及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年级管理机构,各年级设年级主任1名,负责对年级的全面管理。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按照各处室和年级组的安排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校监会,开展对学校干部廉洁自律、重大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开展监督,协助学校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常听取和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党组织反映,协调党群干群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党员群众的民主权益;建立家长委员会,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以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江山市第二中学总支部委员会及校委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四条  应当享受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上级规定保障教师享有政府拔给的工资、福利待遇,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上级要求每年对教师的德、能、勤、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育教学管理及质量奖惩制度。教师在教育教学、校本教研、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或向上级推荐给予表彰。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或失误的教师予以教育、批评、纪律处分、经济处分或解聘、辞退等处理。对因重大过失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有依法追偿的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维护全体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教职工的合理诉求,由学校给予解决处理,超越学校权限的,由学校工会转述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义务教育合格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有关要求。

(二)遵守《江山二中学生礼仪手册》和《江山二中学生一日常规》,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立志成才,报效祖国。

(四)保护学校各种设施不受损坏,维护学校荣誉。

(五)如实向老师和学校有关部门陈述事实,如实向家长反映自己在校情况、学校及教师情况。

第三十三条  凡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办理人学手续后,均取得我校学籍。学生的入学、考勤、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等学籍管理事宜,均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倡导多元化的发展性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并逐年完善学生成长手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学生干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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